中国共产党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03-12 00:00:00 浏览次数:45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在新时代的指导思想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对党建工作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是在局党委领导、督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集团公司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集团公司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集团公司做强做优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副书记承担直接责任。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批评,努力并持续改进。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集团公司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研究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领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建工作,领导集团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厘清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健全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落实集团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党委会会议和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传达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局党政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审批下属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
(四)研究集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讨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每年向局党委报告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六)研究集团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及统一战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履行涉及企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七)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要求,研究需要讨论的事项。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党委可举行党委扩大会议,在更大范围内学习及进行工作部署。党委扩大会议除党委委员参加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参加。书记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是:交流日常工作情况;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是集团公司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汇报有关情况、发表参考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对列入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准备好具体的意见或必要的材料,对一些重要问题,需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党委委员。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在重大事项的讨论中,党委书记应在其他人之后发言,最后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
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局党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时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下属公司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的文件和报告,提交党委书记审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基本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九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党委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分管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